黑龙江省乡村(社区)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实施方案
根据中央宣传部、司法部、民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乡村振兴局、全国普法办公室《关于印发〈乡村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作规范(试行)〉的通知》和《省委、省政府转发〈省委宣传部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(2021—2025年)〉的通知》《黑龙江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》的部署和要求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围绕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以增强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为目标,全面组织实施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,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,充分发挥“法律明白人”在宣传政策法规、引导法律服务、化解矛盾纠纷、参与基层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,推动基层形成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,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,为推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奠定坚实法治基础。
(二)目标任务
到2025年底,全省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作普遍开展,每个行政村(社区)至少培养3名“法律明白人”,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、队伍结构合理、作用发挥明显的“法律明白人”工作体系,努力建成一支素质高、结构优、用得上的乡村(社区)“法律明白人”队伍。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(社区)分布、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目标,逐步实现村(居)民小组“法律明白人”全覆盖。
(三)工作原则
——坚持党的领导、政治引领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“法律明白人”遴选培训使用管理各项工作。
——坚持需求导向、服务群众。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,在群众中培养“法律明白人”、培养服务群众的“法律明白人”,聚焦解决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,提升法治素养。
——坚持多方参与、协同配合。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,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作机制,形成工作合力。
——坚持分类施策、稳步推进。针对不同地区、不同群体,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、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,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、分步骤推进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,提高工作针对性、实效性。
二、“法律明白人”的基本条件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二)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,自觉崇尚法治、敬畏法律,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,具有较好的法治素养;
(三)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;
(四)具有一定文化程度、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;
(五)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,热心社会公益事业,能引领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。
三、“法律明白人”的主要职责
(一)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;
(二)学习宣传宪法、民法典以及“三农”、乡村振兴、基层治理、生态建设、公共卫生安全、道路交通安全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、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未成年人保护、个人信息保护等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;
(三)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;
(四)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(五)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,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,积极带动周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;
(六)参与矛盾纠纷预防、排查、化解工作,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,依法维护合法权益,防止矛盾激化升级;
(七)依托“法律之家”“百姓说事”等民主协商途径,积极推动基层依法治理,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。
四、“法律明白人”的遴选
以行政村(社区)为单位,按照村(居)民自荐或者村(社区)“两委”推荐,确定“法律明白人”初选对象。初选对象在村(社区)级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,将名单报送至乡镇(街道)司法所。经乡镇(街道)司法所初审核实,乡镇(街道)党委、政府同意后,报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。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经任前培训、上岗考核等程序,确定“法律明白人”名单,报市(行署)司法行政部门备案。
“法律明白人”应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遴选:
(一)村(社区)干部;
(二)村(社区)妇联执委;
(三)人民调解员;
(四)驻村(社区)辅警;
(五)网格员;
(六)村(居)民小组长;
(七)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驻站社工;
(八)中共党员;
(九)“五老”人员(老干部、老战士、老专家、老教师、老模范);
(十)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;
(十一)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(居)民。
五、“法律明白人”任前培训和上岗
(一)任前培训
由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“法律明白人”人选进行任前培训,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,开展法律知识、法治实践能力、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培训,并组织上岗考核。
(二)上岗
“法律明白人”人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,由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造册、建档立卡,正式确定为“法律明白人”,并颁发证书和徽章(证书和徽章规范样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)。
“法律明白人”名单应当以显著方式,在所在行政村(社区)公共场所集中公布。
六、“法律明白人”的使用
(一)开展法治宣传教育
引导“法律明白人”充分利用“12·4”国家宪法日、宪法宣传周、民法典宣传月、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,以黑龙江省“中国宪法边疆行”暨边关普法活动、“崇尚法典精神·共创美好生活”主题宣传活动等为载体,依托农贸会、各类集市、庙会、家庭聚会等场合,通过走村串户等方式,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、宪法、民法典等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,讲述身边法治故事,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。
(二)积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
引导“法律明白人”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,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。吸纳优秀“法律明白人”成为基层网格员、人民调解员,开展收集社情民意、调解矛盾纠纷、引导法律服务、辅助基层社会治理、参与法治创建等活动。
(三)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
鼓励“法律明白人”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,积极参与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创建和“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”培育,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。
七、“法律明白人”的培训
(一)培训内容
1.法律政策知识
(1)习近平法治思想;
(2)宪法;
(3)民法典;
(4)乡村振兴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、疫情防控、生态文明、食品药品安全、安全生产、社会应急治理、未成年人保护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农药及种子安全与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、防范非法集资和电信诈骗等方面常用法律法规;
(5)党的涉农政策。
2.法治实践能力
重点培养法治宣传教育能力、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能力、公共法律服务引导能力、矛盾纠纷调处能力。
3.道德品格教育
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开展家风家训学习,教育引导“法律明白人”讲道德、守规矩、重家风。
(二)培训方式
1.由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牵头,会同民政、农业农村、乡村振兴等部门,对“法律明白人”开展集中培训(轮训),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辅导。
2.在集中培训基础上,各地可根据实际,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培训。
(1)网络培训。依托全国智慧普法统一平台“法律明白人”网校,以县(市、区)为单位,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“法律明白人”进行网络课程学习和考试,熟悉了解有关案例和法律法规,及时掌握法治建设动态和工作要求。
(2)现场教学。组织“法律明白人”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、法治宣传教育阵地、法治文化基地,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,提升法治素养。
(3)法治实践观摩。组织“法律明白人”现场观摩人民调解、法院庭审、村民议事等,增强法治实践能力。
(三)培训保障
1.指导示范。省、市(行署)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,适时组织举办“法律明白人”示范培训班。
2.培训师资。各地和各相关单位、部门要落实国家机关“谁执法谁普法”普法责任制,推行“谁管理谁普法”“谁服务谁普法”,整合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法官、检察官、行政执法人员、律师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才资源,建立“法律明白人”培训师资库,加强师资建设。
3.培训教材。以全国普法办编写的“法律明白人”普法读本作为培训教材。各地可视情况编写具有本地特色的培训教材。
八、“法律明白人”的管理
(一)规范日常管理
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“法律明白人”档案,加强档案台账管理。乡镇(街道)司法所要加强与村(社区)“两委”的衔接,及时掌握和了解“法律明白人”开展法治宣传、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,并予以记录归档。
(二)强化评价激励
实行“法律明白人”年度考核评价制度。乡镇(街道)司法所会同村(社区)“两委”提出“法律明白人”考核评价意见,报乡镇(街道)党委、政府和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宣传、民政、农业农村、乡村振兴等部门,将工作表现优秀、工作成效突出的“法律明白人”列入普法、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;在发展和培养党员、村干部,聘用网格员、人民调解员,评选文明户、文明家庭、学法用法示范户等时予以优先考虑;通过名单共享、信息增信等方式,在涉农贷款、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。
(三)实行动态清退
加强对“法律明白人”的动态管理,“法律明白人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村(社区)“两委”向乡镇(街道)司法所提出清退意见,经乡镇(街道)党委、政府审核后,由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清退,注销证书、收回徽章,并报市(行署)司法行政部门备案:
1.发生违法违纪行为;
2.不认真履职,经提醒仍不改正;
3.出现其他不符合“法律明白人”基本条件的情形。
被清退的“法律明白人”,应当及时从所在村(社区)公告的“法律明白人”名单中删除。
九、实施步骤
(一)启动实施阶段(2022年4月—12月)
做好宣传发动工作,提升全省农村(社区)群众的知晓度;围绕“法律明白人”基本条件,做好调查摸底工作,摸清农村(社区)人员结构,掌握符合“法律明白人”条件人员底数;完成乡村“法律明白人”人选的初步遴选、建档等工作;做好培训教材、培训师资、培训计划等准备工作;对乡村(社区)“法律明白人”初选对象进行任前培训和上岗考核,为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颁发“法律明白人”证书和徽章;适时举办省、市级“法律明白人”示范培训班。
(二)全面推进阶段(2023年1月—2024年12月)
按照培养工作计划,分期、分批、分层次做好乡村“法律明白人”集中培训、网络教学、现场教学、法治实践观摩,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实践能力;推动“法律明白人”充分履职,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;基本建成素质高、结构优、用得上的乡村(社区)“法律明白人”队伍。
(三)总结考核阶段(2025年1月—12月)
结合“八五”普法工作总结验收,对开展乡村(社区)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进行检查考核,总结推广典型经验,通报先进,宣传典型,提升全省“法律明白人”整体水平。
十、组织保障
(一)强化组织领导
各地和各有关单位、部门要充分认识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的重大意义,积极推动各级党委、政府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,把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,作为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,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、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,并纳入普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,加强督导检查,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。
(二)加强协调联动
各市(行署)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,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,加强对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作的业务督促指导,制定工作计划、优化师资力量、落实培训任务,加强督促落实。县(市、区)民政、农业农村、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将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作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内容,依据职责积极推动。相关司法、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“谁执法谁普法”普法责任制要求,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参与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。乡镇党委、政府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责任,推动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程具体组织实施。
(三)完善保障机制
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,将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为“法律明白人”履行工作职责、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。要整合律师、基层法律服务、公证、司法鉴定、人民调解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,为“法律明白人”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。要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(站、所)、基层综治中心、人民调解室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(室、点)等资源,建立“法律明白人”法治实践工作站,为“法律明白人”学习培训、履行职责等提供支持和保障。担任“法律明白人”属于志愿服务,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,为“法律明白人”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。
(四)培养选树典型
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,将“法律明白人”先进典型纳入普法工作表彰、表扬范围,按要求开展好表彰、表扬工作。要加强宣传引导,及时总结培育“法律明白人”的成功经验、特色亮点,挖掘选树先进典型,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效,宣传“法律明白人”先进事迹,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、理解、支持、参与“法律明白人”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。